2017
1/3
[法律新知]
大法官以釋字第758號解釋確立土地所有權人只要依民法請求返還土地,一律由普通法院審理之原則
大法官以釋字第758號解釋確立土地所有權人只要依民法請求返還土地,一律由普通法院審理之原則

「大法官釋字第758號解釋」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公布,該號解釋認定:「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縱兩造攻擊防禦方法涉及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亦不受影響。」大致底定土地所有權人只要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不論該土地是否涉及「既成道路(公用地役關係)」等公法爭議,一律由普通法院進行審理之原則。
針對本則大法官解釋背景事實所涉土地返還爭議,本所謹就部分常見問題簡要分析並說明如下:

土地被占用了,該怎麼辦?

一般而言,所有權人對於所有物有完全之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利。若所有物遭他人無權占有或侵奪,所有權人即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向該他人請求返還所有物,此權利一般稱之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同時,若該所有物上有妨害所有權之情事存在,或有妨害之虞者,所有權人也可以一併請求「除去」或「防止」之。
因此,若土地遭人無權占有或侵奪,所有權人即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向該他人請求返還土地之所有權。若土地上有妨害所有權行使之情事或日後有妨害之虞時,所有權人也可一併請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發生。


土地如果被認定為「既成道路」還可以請求返還嗎?

若遭占用之土地被認定為既成道路,由於該土地已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所有權人對該土地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因此不得再以該土地遭人作為道路使用,請求他人返還土地所有權。此時,所有權人僅可向各縣(市)政府申請認定該土地為「既成道路」,後續再向各縣(市)政府辦理徵收、補償。
又所謂「既成道路」,依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所訂之標準,須符合下列三要件:
1. 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2. 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3. 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因此,只要私人土地符合上述三要件時,該土地即屬於「既成道路」,其所有權人就不可再以該土地遭人作為道路使用,請求他人返還土地所有權。


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該如何選擇?

我國法院主要分為兩大體系: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
一般而言,因私法關係所生爭議,如民法上侵權行為、所有物返還等,由普通法院進行審理;若因公法關係所生爭議,如行政處分之作成或撤銷等,則由行政法院進行審理。因此,若欲提起訴訟,首先應視自己欲釐清的爭議究竟屬於公法關係或私法關係,再行決定應向何法院提起訴訟。
以返還土地所有權為例,由於返還土地所有權是依照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而為請求,依照大法官釋字第758號解釋,屬私法爭議,應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縱使進入訴訟後,兩造之訴訟上主張涉及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如該筆土地是否為「既成道路」)亦不受影響。


不小心告錯法院怎麼辦?

由於公法關係或私法關係之認定涉及高度專業,個案上可能難以判斷,因此人民可能誤向無受理權限之法院提起訴訟,但法院不得將公、私法判斷不易所生之不利益讓人民承擔,因此我國設有「移送」制度。
若人民誤將應為普通法院審理之案件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法院得裁定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管轄法院;反之,若誤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普通法院亦得裁定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管轄法院。但若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均認為無受理訴訟權限,則被移送之法院將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請大法官對管轄相關規定做出統一解釋,以確保國內各級法院解讀、適用法律之一致性,釋字第758號解釋即為此例。


結語

綜上所述,若私人土地遭人占用或侵奪,欲訴請他人返還,土地所有權人即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普通法院」訴請他人返還土地所有權。但若該土地被認定為「既成道路」,則該土地所有權人就不能再以該土地遭人作為道路使用為由請求返還該土地所有權,僅得向各縣(市)政府申請認定該土地為既成道路,後續再辦理徵收、補償。若人民不慎向錯誤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也會依職權將案件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法院,不會將選錯法院之不利益歸咎給人民。


如果您需要更多資訊,歡迎聯繫~

許兆慶博士 主持律師
+886.2.2719.6955
andrew.hsu@lexprolaw.com


林欣頤 助理合夥 律師
+886.2.2719.6955
christina.lin@lexprolaw.com
本法規新訊僅供參考,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