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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知
2025.04.15

美國關稅新制及經濟部說明重點簡析

美國總統川普(下稱川普總統)於民國114年4月2日簽署並發布第14257號行政命令 (下稱本行政命令),期以新關稅稅率,調整美國進出口長期且巨額逆差之貿易現況。此舉不僅彰顯美國貿易政策重大轉向,更將對全球貿易秩序及我國出口造成深遠影響。謹就本行政命令主要內容及經濟部114年4月9日「經濟部整理美國『對等關稅』資訊,籲請業者出口美國前瞭解相關規定」新聞稿(下稱經濟部新聞稿 ),摘要說明重點如下:
  

一、本行政命令簡要介紹

(一) 簽署本行政命令之背景

  1. 川普總統於114年初再次重返白宮執政,並被認為將會採納以美國利益為優先之貿易政策。在此基礎上,美國政府於114年1月中川普總統上任後,陸續實施多項關稅政策,包括對進口美國之鋼鐵及鋁材徵稅,並計劃自114年4月3日午夜起,對進口至美國之汽車及汽車零部件徵收25%關稅。
  2. 在此基礎上,川普總統更進一步於114年2月1日簽署三項行政命令,分別為「自114年3月4日起,對來自加拿大與墨西哥的所有商品加徵25%關稅」、「對中國商品加徵10%關稅(在此之前已對許多中國商品課徵最高25%關稅)」,以及「允許美國在其他國家採取報復性關稅或其他經濟反制措施時,進一步提高關稅稅率」。上述各種舉措不僅引爆美加墨三國間貿易戰,且被廣泛認為美國政府將會採取更強硬的措施,加以應對其所認定美國正在經歷的貿易挑戰。
  3. 基於美國政府認為美國與其貿易夥伴間長期存在不對等貿易條件,包括關稅壁壘與非關稅障礙,以及其他扭曲市場競爭之政策,川普總統於114年4月2日發表演說,表示為應對美國龐大且持續的貿易逆差,宣布美國進入緊急狀態,並引用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IEEPA)所賦予權力 ,簽署本行政命令為美國關稅新制,並稱之為對等關稅(Reciprocal Tariff)、解放日關稅(Liberation Day tariffs)。

 

(二)    本行政命令主要內容簡介

  1. 本行政命令所制定之新關稅為雙層關稅。第一層為10%基準關稅,適用於所有出口至美國之商品;第二層則詳列被美國政府認雙邊存在不公平貿易行為之貿易對象,將加徵更高額之對等關稅。
  2. 附表一(Annex I)以表格詳列適用對等關稅之各貿易對象;附表二(Annex II)設有豁免條款,明定部分商品不適用對等關稅,以期減輕對美國國內相關產業之衝擊;附表三(Annex III)則修改美國協調關稅表(HTSUS),針對已經在運輸途中的貨物、豁免產品與來自特定國家的貨物,加以細分適用之關稅稅率。
  3. 美國成分(US Content): 產品報關價值如有20%以上為美國成分,該部分適用附表三(Annex III)依原稅率課徵關稅,不另課徵對等關稅。
  4. 除前述二者外,本行政命令並設有報復條款(Response to Retaliation),亦即若有國家對此於新關稅命令採取報復措施,美國政府保留修改美國統一關稅表(HTSUS)之權力,進一步提高或擴大關稅。例如,美國政府先前已透過其他行政命令,針對中國將關稅從84%提高至125%;且因先前已就芬太尼等類鴉片藥品課徵20%關稅,實際上美國政府對中國課徵之關稅稅率已達145%。

(三) 本行政命令暫緩實施

因全球貿易與金融市場對於本行政命令負面反應激烈,川普總統於美東時間114年4月9日下午,透過社交平台Truth Social表示將暫緩90天實施對等關稅(原定114年4月9日實施,暫緩90天為延後至114年7月8日),然就全球加徵10%之基準關稅,則不受暫緩90天影響,仍依本行政命令於114年4月5日起實施。
 

二、我國市場反應與政府應對措施

(一) 金融市場反應及對台灣產業潛在影響之評估

  1. 鑒於本行政命令影響層面廣泛,全球各主要金融市場產生劇烈負面反應。台灣因將被徵收32%對等關稅,屬於列表中較高稅率,台股指數於清明連假後三天開盤日(114年4月7日至4月9日)下跌2065點、700點及1000點,三天累積跌幅達18.35%,4月7日更雙雙創下台股歷史最大跌點及跌幅,導致國家安定基金於114年4月9日宣布進場護盤。
  2. 除台股指數跌幅外,市場預估提高出口產品至美國之關稅稅率調高,將直接增加出口成本,降低產品競爭力,造成產業衝擊、貿易移轉效果,並加劇市場競爭。例如向來為我國出口主力之電子與機械產品,因美國為重要出口市場,提高關稅稅率將大幅影響業者接單意願,造成市場面臨嚴峻挑戰。而不在豁免範圍之紡織、塑化與金屬等傳統產業,亦可能受到不同程度影響,甚或被迫調整生產基地或供應鏈布局。

(二) 為因應本行政命令對於台灣產業之影響,經濟部新聞稿亦另有連結網頁,針對台灣出口至美國之產品可能被課徵關稅之各種情形加以說明 ,謹摘要如下:

1. 基本原則:除後述豁免產品外,原則上以「出口產品最後裝船及在最後運輸途中貨品之時間」為據,詳細情形區分如下:

  1. 僅課徵原關稅:美東時間114年4月5日凌晨零時1分前裝船之產品,且最遲於114年5月27日凌晨零時1分前報關之最終運輸商品;
  2. 原關稅稅率外,額外課徵10%對等關稅:美東時間114年4月5日凌晨零時1分後至114年4月9日凌晨零時1分前裝船之產品;
  3. 原關稅稅率外,額外課徵32%對等關稅:美東時間114年4月9日凌晨零時1分後裝船之產品。

2. 豁免產品如下(即不適用對等關稅):

  1. 鋼鐵鋁產品、汽車及汽車零件:根據1962 年貿易擴展法(Trade Expansion Act)第232條,鋼鐵鋁產品及汽車前已於114年3月12日及4月3日加徵25%國家安全關稅,114年5月3日將進一步對所有進口汽車零組件加徵25%關稅 。
  2. 特定貨品(僅課徵原產品關稅):包括銅、藥品、半導體、特定關鍵礦物、木材相關產品、能源及能源產品、救災用品、資訊材料如出版物或電影唱片文化教育產品等 。
  3. 占產品報關價值20%以上之「美國成分」,此部分詳下述。

(三) 對於美國成分之說明,摘要如下:

  1. 所謂「美國成分」,係指完全在美國取得、製造,或實質上在美國轉型的零件所生產品價值,並適用於對等關稅下所有出口至美國之產品。本行政命令賦予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下稱美國海關)根據行政裁量權,於個案中要求提交產品生產製造之相關資訊,作為判定商品所含美國成分之依據。
  2. 根據本行政命令附表三(Annex III),以及同附件第20頁說明 ,如產品所含美國成分占產品價值20%以上,「美國成分」屬於豁免範圍,僅課徵原第一欄關稅稅率;「非美國成分」則課徵原稅率(如反傾銷稅或平衡稅 )加上32%對等關稅。
  3. 就申報程序方面,除應申報美國成分與非美國成分之相關資訊及應適用關稅稅率外,為使美國海關得以確定報關價值是否至少有20%具有美國成分,出口人應保存詳細記錄以利審查。
  4. 又,根據目前現有資訊(截至114年4月15日),就非屬實體型態之零組件,例如團隊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來源與地點,尚無法列入美國成分予以考量,就此須進一步諮詢美國海關及海關律師。

三、對於電子產品及半導體之暫時豁免公告及調查(仍待確認)

  1. 本行政命令於美東時間114年4月9日簽署後,美國海關於114年4月11日突發公告,列舉免徵對等關稅的產品海關代碼,並回溯至美東時間114年4月5日午夜0時1分起實施 (台灣時間114年4月5日中午12時1分)。此公告所列產品代碼涵蓋近二十種類別,項目包括桌面電腦、手提電腦、伺服器及其周邊設備、半導體製造設備、手機與其他無線通訊設備、錄音影設備、顯示器、太陽能相關產品等。
  2. 對於上述電子產品與半導體是否為正式豁免於對等關稅之對象,美國商務部長(Secretary of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Commerce)盧特尼克(Howard William)於美東時間114年4月13日接受美國廣播公司訪問時表示,此公告僅為暫時豁免,預計仍將於一至二個月內實施對此類產品之對等關稅規定,且強調不能藉由各國談判取消對等關稅。
  3. 據台灣時間114年4月15日報導 ,美國商務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Commerce)於美東時間114年4月14日再度發布兩份通知,公告未來將根據1962年貿易擴張法第232條,調查對美國國家安全存有潛在威脅之進口半導體及其製造設備、藥品及藥物製成品,被認為係為後續徵收新關稅鋪路。(按:商務部網頁上最新新聞仍停留在114年4月8日,因此仍待查閱這兩份通知是否存在&內容為何)

結語

美國政府以受到長期巨額貿易逆差為據,單方面以本行政命令提高關稅,可預期將加劇與各貿易夥伴間貿易摩擦(例如引發報復性關稅措施),對國際經濟合作造成負面影響。除構成產業營運風險與挑戰,更對參與全球價值鏈的企業帶來不確定性與挑戰。有鑑於本行政命令中有關對等關稅的具體實施日期,以及針對影響我國甚鉅之半導體與藥物製品是否豁免於對等關稅之外,目前許多具體執行規則尚不明朗,相關應對措施仍有待進一步公告並觀察市場反應。

就台灣政府因應美國關稅新制方面,經濟部亦有具體措施,例如提供金融及租稅相關等支持,可查詢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 。民間團體亦有如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成立專案服務小組,該會駐外人員亦積極與相關駐外單位合作,期以提供相關業者最即時資訊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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