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醫美診所疑似於診療室安裝針孔攝影機拍攝病人影像,引起大量消費者恐慌,主管機關因此展開稽查,截至民國115年5月26日止,共計17家業者因被查獲有類似情形,遭衛福部一致性開罰新臺幣(下同)50萬元、停業6個月。
上開診所分別分布於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與高雄市等縣市,足見此種情形並非單一個案。
將醫療過程錄影存證固然是避免事後產生醫療糾紛的有效措施,然而對病患而言,此類錄影內容涉及高度隱私,若非事前經過告知及同意,將會導致病患嚴重的隱私侵害,究竟醫病關係應如何取得平衡?本文將分別從病患與醫療機構的角度出發,並以醫療法、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為主軸,輔以115年5月18日台北市衛生局訂定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轄管醫事機構錄影設備設置及管理行政指引」(下稱台北市醫事機構指引)探討上述問題,以求重新建立醫療機構與病患間的關係與信賴。
一、 依醫療法規定,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洩漏病患資訊
依醫療法第72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此外,若有醫療機構從事有傷風化或危害人體健康等不正當業務者,依同法第108條第6款規定,主管機關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情節就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之處分。
二、與病患身體及健康相關之資訊屬個資法的「特種個資」,除符合法定例外情形外,原則上禁止蒐集、處理及利用
依個資法第6條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可知,為醫療目的而取得病患的病歷、醫療、基因等身體資訊,均屬個資法規定的「特種個資」,此類資訊因具有高度敏感性,原則上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除符合:法律有明文規定、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因執法所需、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已公開、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特定目的、為協助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等例外情形以外,若有蒐集、處理或利用的必要,均應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且必須於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始得為之。若有違反,依個資法第47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處該機構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三、依個資法第8條規定,蒐集個人資料時,應為明確告知
依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第3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可知,醫療機構蒐集病患個資時,應盡明確告知義務,違反者,依同法第48條規定,得由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若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或為損害他人利益而違法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Lexpro1.1],且足生損害於他人時,依同法第41條規定,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與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未經病患同意而於醫療過程中錄影時,亦可能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而遭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由上述規定觀之,似乎只要涉及到病患身體及健康的資訊,取得前都必須得到病患同意,然而,是否在醫療機構的任何空間錄音錄影,都屬於個資法的「特種個資」而須先經病患同意?是否有例外情形?怎麼樣才算是真正的同意?以下將分別針對醫療機構之空間與醫療行為情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