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近年家庭暴力通報事件被害人數量呈現逐年上升趨勢,根據衛福部保護服務司統計資料顯示,民國108年之家暴事件被害人數已突破10萬人,111年更高達123,741人,由是以觀,為因應近年節節攀升的家暴事件,完善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本法)之防治措施及相關扶助機制,已成為亟待我國政府著手處理的重要課題。行政院日前為周全維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並使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得以順利推展,提出本法之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於去(112)年11月21日三讀通過,並於同年12月6日公布施行,共計修正21條,盼能周延對被害人之保護,並有效降低家暴事件之發生率。謹摘要說明本法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訂家庭成員有關姻親之範圍,使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同受本法相關規定規範(第3條)
- 依本法第2條第1款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另依修正前本法第3條規定,「家庭成員」除包含配偶及前配偶外,尚包含現為或曾為配偶之血親或一定親等內之姻親。
- 然而,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5條立法理由第3項載明:「又成立第2條關係之一方,並未與他方之血親成立姻親關係,故本條所指之姻親,係指民法異性婚姻下之姻親關係,併此敘明。」等語,可知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另一方之血親或血親之配偶並未因結婚而成立姻親關係,故當同性婚姻當事人受到配偶之血親(如公婆、小叔)或血親之配偶(如姐夫、嫂嫂)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時,將無法適用本法申請保護令。
- 據此,本次修法參考民法第969條有關姻親之定義,將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親屬納入本法第3條規定之「家庭成員」範圍,使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其一方親屬發生家庭暴力時,與異性婚姻之情形無異,得同受本法相關規定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