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環境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公告碳費制度三項配套子法,包括《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臺灣正式邁入碳定價時代,確定自114年開始施行碳費制度,並於隔年(115年)5月依前一年度的排放量及適用的費率進行徵收。為降低「範疇二」(外購電力)的碳排放計算並節省碳費支出,企業轉向購買綠電已成為關鍵解方,致使再生能源的需求大增,進而帶動臺灣綠電交易市場的活絡,並同步推升「綠電信託」機制的發展熱度。
以下,本文將簡述臺灣綠電市場的交易模式,說明中小企業買不到綠電的原因,進而就「綠電信託」機制如何協助中小企業突破上開困境加以說明。
一、臺灣綠電交易三路徑
106年1月26日《電業法》修正通過,臺灣正式邁入綠電自由化,全面開放再生能源透過直供、轉供及再生能源售電業自由買賣。目前在臺灣獲取綠電共有三種方式:簽訂企業購電協議(Corporate Power Purchase Agreement,CPPA)、自發自用、購買再生能源憑證(T-REC)。
(一)簽訂CPPA(電證合一)
臺灣市場目前最大宗的綠電交易方式係透過CPPA進行交易,綠電用戶可直接與再生能源發電廠或再生能源售電業者簽訂CPPA購買綠電,並獲得T-REC。而CPPA之簽訂除了可透過再生能源憑證交易平台尋找交易對象媒合競標外,企業之間也可以直接私下協議綠電購售合約,後再於再生能源憑證交易平台完成登錄,讓政府進行案場查核、T-REC憑證讓與及使用宣告。
(二)自發自用(電證合一)
綠電用戶也可以選擇自行建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發電自用,當綠電通過用戶端電錶,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將自動產生T-REC至其帳戶。
(三)購買電證分離的T-REC
部分自發自用的綠電用戶只有用電需求,並不需要T-REC對外宣稱使用綠電,即可於再生能源憑證交易平台將其T-REC轉賣給有綠電證明需求的買家,惟此屬於少數「電證分離」之綠電商品,目前「電證合一」仍係臺灣主要的綠電交易模式。須特別注意者,受用電大戶條款規範的用戶不得使用此方式獲取T-REC;此外,由於T-REC僅能轉手一次,因此若是簽訂CPPA的買家用戶並不能將其獲取的T-REC再行轉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