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藉由案例發想,以「公證、信託與紛爭預防」為主題,並以「意定信託」及「特留分」之交錯為中心,聚焦於以下問題: 一、為了避免爭產,預防法學與資產規劃之思維應如何? 二、 意定信託作為資產管理之工具之一,在社會生活中如何活用?尤以遺囑信託與生前信託為論述之類型,其意義為何? 三.、公證制度(法律專業)如何在意定信託扮演紛爭預防之功能? 四、意定信託作為特殊法體系,是否應受到特留分之限制?現行法有關特留分之框架(民法第1187條、第1223條、第1225條),在信託領域是否應受折衝? 五、現行民法尚有特留分之規定,公證制度能否作為意定信託與特留分規範衝突之解方? 旨在探討信託在現代法秩序中的價值與定位,特別是信託法如何與民法協調,以實現法秩序一致性。 歡迎信託及公證制度相關議題規定有興趣之企業或先進,隨時與本所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