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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知
2026.05.06

勞動部預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條文草案

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修正公布,職安法已就「職場霸凌之防治」設立專章規範,其中,職安法第22條之3第1項規定,如霸凌之行為人為職場最高負責人時,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下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為規範此類霸凌事件之申訴處理程序,勞動部於115年4月21日預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草案,以下將針對該草案進行重點說明:
一、    最高負責人之實質認定

除名義上之首長(包括但不限於校長、董事長、理事、主席或其他登記代表人)以外,只要實質執行代表人業務或控制組織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皆屬之:

  1. 現任或曾任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者。
  2. 持有20%以上股份者。
  3. 經工會、股東、協力廠商或職場霸凌事件申訴人,指認為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並有具體事證者。
  4.  代表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者。
  5. 代表人經改選尚未辦理登記者。
  6. 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

二、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申訴之及時處置

(一)通知雇主提供及時協助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最高負責人霸凌事件之申訴後,應通知申訴人之雇主,要求雇主主動釐清事實,並採取立即有效的適當措施,如調整工作內容、場所,並依勞工意願提供醫療、心理諮商或法律協助等。

(二)接獲非最高負責人霸凌之及時處置

如地方主管機關接獲申訴內容,非屬最高負責人之霸凌事件,因該申訴處理者應為雇主,故地方主管機關應通知雇主依職安法申訴程序處理並採取立即有效之必要措施。同時,為監督雇主是否落實法遵,地方主管機關應同時通知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以確保申訴人權益。


三、    申訴受理程序

  1. 書面申訴原則:有別於對非最高負責人之職場霸凌行為向雇主提起申訴得以言詞為之,勞工如係針對最高負責人之霸凌行為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如未以書面為之,地方主管機關將通知於15日內補正,如仍未補正,地方主管機關將不予受理。
  2. 及時受理及通知:為使申訴得以及時處理,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1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但如須補正者,補正期間不計入決定是否受理之處理時間。


四、    申訴處理程序

  1. 調查成員:成員至少2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地方主管機關除得自行調查外,亦得洽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
  2. 調查期間:應於受理申訴日起7日內開始調查,並於2個月內調查完成、作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應通知申訴人。
  3. 調查方式:採不公開方式調查,調查時應訪談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給予當事人陳述機會,但不得令其對質。
  4. 申訴決定:調查完成日起1個月內,地方主管機關應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將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所屬單位,如成立霸凌者,應依法裁處最高負責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5. 登錄:地方主管機關應將受理申訴事件及其處理結果,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網站。

五、    救濟程序

職安法及草案內容,雖未規定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對於地方主管機關之處理結果有何救濟途徑。惟地方主管機關作成之決定如已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例如對被申訴人裁處),其性質允屬行政處分,仍得循訴願、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再行救濟。

六、    結語

職安法將最高負責人的職場霸凌行為,明定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旨在避免雇主球員兼裁判之不合理情事發生。而本次草案較值得關注的是,草案對最高負責人採取實質審認之方式,將形式上非代表人,但實質上對雇主有影響力,而可能造成雇主處理偏頗的人員均納入。然而,雇主仍應注意,並非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即可免除自身防治職場霸凌之義務,當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並通知雇主後,雇主仍應對勞工進行必要且及時的協助,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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